2017年至2018年间,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霍某某从事装饰装修事情,霍某某先后实现台柳路、长沙路、湖清路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
期间,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青岛良辰物业经管有限公司向霍某某支出片面劳务款项。
经核算,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五处装饰装修项目余款48239元未付,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在双方协商后,霍某某在仍未得到节余劳务费的环境下,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国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出劳务费及利息。
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市南区国民法院在审理后觉得,霍某某与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杀青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抗法律行政律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条约法》第一百零七条文定:“当事人一方不推行条约义务大概推行条约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推行、采取解救措施大概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霍某某践约提供劳务,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出劳务款项。
综上所述,青岛市市南区国民法院依法讯断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出给霍某某劳务款48239元及利息(以48239元为基数,按照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较,自讯断见效至实际归还之日止)。